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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点药业(301130):西点药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bwin官方网站

发布日期:2023-05-31 18:45浏览次数:

  bwin官方网站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bwin官方网站。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年 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年 5月 30日在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 77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31,452,3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9243%。

  24,47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8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bwin官方网站,代表股份 6,976,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345%bwin官方网站。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五、六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同意 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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